金陵科技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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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7号、苏教财[2007]39号)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六条 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总人数,结合各学院学生数等情况分配名额。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实施。各学院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二条 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对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核小组进行初审,并评定结果报校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的评定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下发至学校后,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五条 获奖学生应合理地安排奖学金,用于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不得将奖学金用于请客、送礼或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生活奢侈品。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金院字[2007]260号)自行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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